门上的文字应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但可适当简化。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匾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军队编号;
(六)“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申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程序如下:
1.办理无照个体经营营业执照,应向辖区工商所提出申请。需提交的材料为:经营者照片、经营者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
2.办理涉及证照(如食品、餐饮等)的个体户营业执照,先凭身份证到辖区工商所办理,再凭预核准名称到食药监局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餐饮经营许可证。领证后,连同上述材料到辖区工商所办理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