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强险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也就是说,交强险的投保人可以是所有人本人,也可以是机动车的管理人。
机动车辆保险,即“车险”,是一种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运输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汽车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
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类汽车,包括有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等特种车辆。机动车是指汽车、有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辆和特种车辆。
2012年3月,银保监会先后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机动车保险改革。
扩展信息:
汽车责任保险的风险是指承保使用机动车辆,发生事故、被保险车辆直接装载的货物损坏和车上人员人身伤亡,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保险给付损失和保障以减少救援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在本保险限额计算范围内给予保单赔偿。
主要规定如下: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保险车辆所载货物损坏和车上人员直接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几乎赔偿,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援损失和保护费用的必要合理减少,由保险人在保险赔偿保单限额内赔偿计算。
II.免除责任: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货物被掠夺、自然磨损、固有缺陷、短缺、死亡、腐烂变质;
(二)因违规运输或者包装、紧固、装载、包装不当造成货物灭失的;
(三)随船人员、非法随船人员、非法随船人员携带的物品;
(
4.因驾驶人故意制动、紧急制动或者车内乘员患病、分娩、自残、打架斗殴、自杀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物品丢失,以及车下乘员人身伤亡;
保险不包括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3.赔偿限额:车辆所载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座位数以保险车辆核定载客人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