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伙,11个涉税问题!
11个涉税问题
问:
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转让是否属于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印花税?
不需要。合伙人份额不属于企业股权;因此,合伙人转让合伙人份额不属于印花税应税项目,根据产权转让文件无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进一步明确:“‘财产所有权’转移文书的征税范围为:为转让政府行政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而设立的文书,为转让企业股权而设立的文书”。
问:
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夥的合夥人是否需要为其投资缴付印花税?
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本账簿印花税。
参考:参见12366北京中心回复:(回复时间:2020年5月29日)合伙企业出资额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征收资本账簿印花税。
相关政策:《关于资本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大于原贴花资金的,追加部分给予印制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营业账簿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贴花的资本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问:
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应按“经营所得”还是“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一:非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你属于非风险投资企业,合伙企业
转让企业股权,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5-35。
参考:所得税司副司长叶琳儿在2018年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也做了明确解读:
问: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的,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按哪些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按照“先分割后征税”的原则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收入总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二:风险投资企业
如果你属于风险投资企业,你可以选择:
1.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单只投资基金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由基金分享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业投资企业选择按年度收入整体计算所得的,其个人合伙人按照“经营所得”第5-35项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1.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按单个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业投资企业整体年收入核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计算其个人合伙人在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相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二、风险投资企业选择按单笔投资进行投资
基金入账的,其个人合伙人应就基金应分享的股权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投资行业选择按年收入整体计算的,其个人合伙人按照“营业收入”项目,按照超额累进税率5-35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是否并入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税率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国税函[2001]84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规定》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利息、股息、红利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所得,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偿还利息、股息、红利的,各投资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照《通知》所附第五条精神确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
我们的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先分后税”并不意味着“利润不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利润分配后,先单独计算各合伙人的份额,当月产生纳税义务”。
合伙企业不是分成账户上的利润,而是分成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财税[2008]195号
规定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划分、后征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包括分配给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的收入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收入(利润)。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按合伙人人数平均计算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问:
我们企业属于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法人合伙人,那么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呢?
它不是免税的。由于不是直接投资,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息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参考资料:1。《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
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持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上市股票不满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