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鸿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在海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后,2002年4月1日,新张剪彩开业。2002年6月1日,位于马路对面的“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也新开业了。他在西城区工商局注册。
当两家公司对该名称提出争议时,他们都坚称自己是有道理的。
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自己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在先,开业在先。长虹饮食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公司名称近似,经营同类产品,侵害了自己的利益。
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认为,两家公司近在咫尺,但分属不同行政机关,不侵犯彼此权益。
“解析”
对长虹餐饮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名称专有使用权予以保护。
公司名称是公司特定人格的表现,是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的重要标志。
第一,在我国,公司名称基本采用“有限自由主义原则”和“真实原则”。“有限自由主义原则”是指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选择自己的名称。“真实原则”是指公司选择的名称必须与经营内容、经营范围、职责一致,不被他人曲解,保护社会利益。
《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十一条划定:“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规模划分的物种,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十二条也划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或者责任状,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这些分界也适用于公司。
2.公司名称的构成。
首先,看一看中国的相关划界。《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的相关划定如下:
“第六条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登记企业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下属名称。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门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不能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划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名牌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曲解的;
(三)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人数;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姓名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第十条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体大小应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
企业因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外地名称作为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姓名作为其商号。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按照
按照国家行业分类规模划分的物种,应当在企业名称中注明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名称中标明其组织形式。所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组织;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其他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版)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公司登记治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划定。公司只能使用一种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
根据上述划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公司名称前应当冠以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如遇特殊情况,不得使用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2.公司可以选择字体大小。这是公司唯一可以自由选择的内容。字体大小应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
公司因法定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外地名称作为字号,但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字号。
私营公司可以使用投资者的名字作为其商号。
3.公司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按照国家行业分类规模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注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4.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职责形式,在名称中注明其组织形式。所示的组织形式必须清晰易懂。有限责任公众
公司,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公司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根据定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治理划定》第二十七条划定:“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请求处理。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他人不能假冒、盗用或干涉他人姓名权。
关于本案,两家公司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也不属于一个登记机关,故长虹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未侵害他人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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