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不能用繁体字注册。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不得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变更仅涉及名称变更的,不包括注册地址、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的,只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
下列事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公司应加盖公章,并与原件一致。提交复印件的同时,应当出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原件。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并加盖公司公章);
2.申请企业(公司)登记授权委托书(领取并加盖单位公章)应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及委托人权限;
3.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会提交决议,包括:决议、章程有关条款的修改、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者签名;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自然人股东)盖章或者签名;
6.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名称变更是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此项工作的管理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备注:本文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