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一、原告何老三诉称:
何老爹和李大娘有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长子何老大、次子何老二解放前赴台湾谋生,至今下落不明。大女儿何老三自幼被他人收养;二女儿何老模长期跟着母亲李阿姨生活。位于某市X号,有一栋四层楼房,系何老爹和李大娘共同修建,产权登记在李大娘名下。该楼一、三、四层由国家统一装修,二层由李大妈和被告人何老模共同居住。后来,装修后的3层和4层楼房按政策归还,由李阿姨租住。原告何老三虽自幼被他人收养,但成年后仍与生母保持联系,在生活中给予多方面照顾。李阿姨晚年患病,原告何老三前去照顾。李大妈于1986年1月去世,原告与被告共同主持安葬。后原告提出继承分割李阿姨的遗产楼,被告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经亲友及居委会调解,被告同意支付6000元赔偿原告。被告悔罪后,原告起诉至区人民法院,上诉:原告何老三系法定继承人之一,对生母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主张继承母亲遗产;何老大、何二儿兄弟去台湾后,一直杳无音信。两人念及骨肉,约定保留遗产份额,由原告、被告分别管理。
2.被告答复说:
原告出生两个月后被他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因此,她不能成为生母的合法继承人。但念及姐妹之情,逢年过节探望亲生母亲,愿以经济补偿金(赔偿金6000元,分六年支付,每年1000元)处理其诉讼请求,但原告应将房屋产权证交由被告保存。
二、庭审情况
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X栋某层为被继承人何老娣、李大娘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应由其法定继承人何老模、何老大、何老二共同所有
继承;何老大、何老二去台湾后一直下落不明,遗产份额应当保留。何老三自幼被他人收养,与养父母保持收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的规定,原告不能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因此不能继承被继承人李阿姨的遗产。但鉴于原告对被继承人李阿姨的长期照料和经济资助,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赡养被继承人超过继承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的规定,可以给予原告被继承人李阿姨适当的遗产。被告提出以6000元作为对口赔偿原告,可以分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份额,应予支持;至于缴费期限,则可酌情缩短。为方便被告修缮房屋,要求原告返还房屋产权证具有合理性。
综上所述,法院于1987年8月31日裁定如下:
1.位于某市X栋***层,由被告何老模与赴台湾的何老达、何二儿共同继承;
二、被告何老模赔偿原告何老三6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时支付2000元,自本判决生效6个月之时支付2000元,自本判决生效1年之时支付2000元;原告应在被告清偿上述款项后,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移交给被告。
宣判后,原告何老三不服,以被继承人李大娘未将其送人收养,对其多尽义务并要求依法继承李大娘遗产为由,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何老三自幼被他人收养,其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消灭,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上诉人生前更多地支持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将其合葬,可以依法适当分享李阿姨的遗产。根据上诉人生前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情况分为
给予上诉人的遗产数额较低,可以适当增加。据此,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于1988年6月1日决定:
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变更为:何老模、何老大、何老二共同补偿何老三,何老三可获得适当份额的房款8000元,在何老大、何老二实际管理产业前由何老模支付。何老莫应于本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先行支付4000元,余款在1年内付清。何老三应在何老模清偿上述款项后,将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交由何老模保管。
三、不动产审查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可见,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具有法定继承资格的人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被他人收养的子女与原父母的关系已经消除,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故本案原告无权继承
但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依靠被继承人赡养而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承人赡养较多的,可以给予适当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享生父母的适当遗产。”本案中,原告虽不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
但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依法可以获得适当的遗产。什么是合适的?这属于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二审和一审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