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公司名称与公司公章不一致:第一,原则上这是一份有效合同。合同的公司名称与合同末尾盖章的公司名称不一致时,以盖章的公司名称为准。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合同上写的是总公司,但盖的是分公司,施工公司盖的是项目部的章。但为了防止纠纷,建议进行规范,合同的标题和印章名称应当一致。二是公司更名的,保害保芥末的主体不变,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后的公司承担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前的权利义务由企业名称变更后承担。因此,只要主体一致,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