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修订的《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则》进一步放开名称字号资源,赋予申请人更多自主选择权,细化名称相同近似判定标准,强化名称自主申报主体责任。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名称的申报、查询和登记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企业名称的查询、申报和登记。
申请在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查询通过的名称时,本市企业登记申请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企业申请登记企业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遵守企业名称有关登记规则,不得侵害国家和民族利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形象,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企业申报登记名称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构成欺骗、恶意申报,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有关规定和本细则明确企业应当遵守的,企业应当承诺遵守。
第五条企业名称在本市申报登记时,应当通过企名网上登记系统自主申报,并与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对于网上登记系统通过的企业名称,申请人决定申报登记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登记风险。
含“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际”等字样且不设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申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上登记系统进行。
第六条本市下列企业名称公开查询:
(一)在用注册企业名称;
(二)被撤销或者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企业名称;
(三)名称变更登记不满一年的企业原名称;
(四)保留期内未完成注册登记的企业
名字。
第七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以下统称行业)和组织形式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行政区划应当包括“天津市”或“天津市”市级行政区划名称,以“天津市”为行政区划。放置在企业名称或行业之后的,应当标注“(天津)”;
(二)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
(三)字号后标注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划分的类别术语;
(四)组织形式为企业名称后缀,应当包含“公司”字样,合伙企业名称后缀应当包含“合伙”字样。法律法规对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使用“厂、店、所、部”等成语作为企业名称后缀的组织形式。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当冠以所属企业名称,并可以标明地域名称、行业特点和表示隶属关系的文字。按照关联企业类型,在“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后加“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样。
企业名称未标明行政区划或者行业的,应当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八条申报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1.容易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者;
4.具有明显种族、民族歧视或者违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5.带有殖民色彩,有损国家或民族尊严的;
6.宣扬封建糟粕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7.涉毒、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2)宗教
组织名称或者具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三)可能损害形象或者可能伤害公众感情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模范人物的姓名或者称号;
2.公众熟知的非法组织的名称或者恶棍的姓名、头衔;
(四)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或者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但具有特殊含义的除外;
(五)政党、党、政、军机关名称、具体称谓和部队编号;
(六)《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文字;
(七)具有社会影响的事件名称或者文字;
(八)涉及国家战略、宏观规划或者决策的事项的语言或者文字;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禁止使用的。
第九条一个企业只能申报登记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在本市申报登记与他人相同的企业名称。
在保留期限内,企业名称与注册在用或者在同一行政区划或者不设行政区划登记的另一企业名称相同的,应当为同一企业名称。
第十条企业名称和字号不得含有本细则第八条禁止的内容和文字,但也不得含有下列情形的内容和文字:
(一)表示国家级别、最高级别或者评价含义的用语;
(二)注明职务、职称、学位、职业、姓名、品种等用语。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行业或者相关内容、文字,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要求从事特殊行业的企业在名称中标明行业,企业名称中未标明行业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企业不得使用与企业类型、组织机构、责任形式不一致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后缀用语。非营利组织、事业单位名称的后缀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的后缀。
(I)
)非公司企业名称不得冠以“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股份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等字样;
(二)合伙企业不得在组织形式后略写“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三)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名称不得冠以“分支机构”字样;
(四)企业名称后缀不得使用“基金会”“协会”“管理局”“商会”“总会”“办事处”等字样。
第三章限制性规则
第十三条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等包含限制申报的,企业应当承诺不违反限制申报,自主判断不会对社会公众产生误解、误解后方可申报。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和字号应当使用下列内容和文字,不得导致误解,不得构成欺骗: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二)出资人姓名、出资人姓名字号或者包含行业用语的文字标记;
(三)使用母公司企业集团登记或者公示的名称;
(四)与外国城市或者地区名称使用的词语、用词或者其组合;
(五)在他人企业名称前加上“新、大、旧、小”字样;
(6)包括他人的企业名称、特定称谓或者简称;
(七)其他情景中的词、词或其组合。
第十五条修饰行业的地名可以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限定词。
第十六条出资人名称后缀具有特殊含义的,可以与法律法规规定的组织形式用语一并使用。
第十七条企业申报登记与他人近似的企业名称,法律风险自负。下列情形的两个企业名称为近似企业名称:
(一)包括相同行政区划,标明相同企业名称和行业字号,行业相近的;
(二)包含同一行政区划并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