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企业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下属名称。2.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市、县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一)全国性公司;(二)国务院及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者大型进出口企业;(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企业;(四)历史悠久,家喻户晓;5.外商投资企业。三、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四、企业名称不得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