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核准的名称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
(一)企业名称一般应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深圳(市)+商号(商号)+行业(或行业特色)+组织形式;(以深圳为例)
(二)使用的商号不得与其他核准或者注册的同行业或者未标注行业的企业中的商号(商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不得与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不得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五)“粤”字号公司须符合《广东省名称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六)企业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或者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全国”等字样,或者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如深圳市企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七)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
称重。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八)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等;
(九)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中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十)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