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的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不能随意填写。1.申请登记的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必须在登记前予以批准的经营项目(以下简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一个或多个小类、中类或大类申请经营范围登记。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未规范的新兴产业或特定经营项目,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进行申请。3.企业经营范围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取得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证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批准文件、证书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等事项。其中,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4.企业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后置许可经营项目,其批准文件、证书记载的经营项目条款与原登记表述不一致或者发生变更的,可以持批准文件、证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时间;(六)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