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香港的私营公司
香港《公司管理条例》所指的私人公司强调不披露,但不强调投资者的有限责任,因此宽容度很大,包括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董事经理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等。
此外,私人公司中的有限公司也可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其成员的责任以承诺的所持股份数额为限,这样的公司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显然,私营公司与内地的有限公司不同,两地的股份公司也不完全相同,因为内地的股份公司可以向公众集资。
2.香港上市公司
所谓公众公司,是指能够向公众募集股本的公司。
香港的“公司管理条例”并无直接订明公众公司。从逻辑上讲,公众公司是私人公司的对立面,私人公司以外的公司应该是公众公司。
但香港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如何设立公众公司,而是以私人公司为基础反映公众公司。与内地公司相比,香港的公众公司类似于中国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公众公司包括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
扩展信息:
私营公司和公营公司在法律待遇上存在差异。私营公司不得对外披露经营状况,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年报时,可豁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负责会计监管的专业人士),而公营公司不能享有这些特权。
在香港的注册公司中,私营公司的数目最多。香港公司法在确定公司多元类型时并不太注重逻辑关系,而是为现实需要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选择,适应自由经济的要求。多元主义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但是,自由不是任意的,所有自由的选择都必须以法律为界。香港公司法的意义之一是提供公司的自由选择
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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