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名称核准机关不同。
省级名称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城市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者地名。
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市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与省、市、县行政区划合并使用的企业名称,由最上级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二是名称和字号的查重范围不同。
省名在全省范围内重复使用的;全市城市名称查重。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包括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为自然人投资者的名称。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反映企业经济活动的性质、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或者
用于业务特征的术语。
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参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