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诉工商分局撤诉作出的名称驳回通知被驳斥
因不服企业名称申请被驳回,毛某将某区工商分局诉至法院。记者1月17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毛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2年,某区工商分局出具《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认定公司股东毛某为企业申请的名称,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行决定不予批准和否决。
毛某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2012年2月向工商分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该局受理后制作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目前,申请人有权在预先核准名称到期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延期。工商分局不予办理并作出拒名通知书,给公司相关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请一审法院撤销工商分局作出的《拒名通知书》。工商分局辩称,2012年8月,毛某提交了名称延续申请。作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分局对毛某提交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因查明毛某提交虚假材料,根据相关规定,毛某的延期申请被驳回。毛某无法提交真实、有效、合法的文书、证件,其姓名延续申请的拒名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毛某主张其遭受巨大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毛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后,毛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该案中,根据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情况,认为毛某等人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属于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此基础上,认定企业名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而对毛某提出的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的申请作出名称驳回通知书,符合规定。毛问
撤销《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决定工商分局重新授予核准名称六个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应当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给《企业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企业名称,不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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