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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09-26 16:05:50

论《商君书》中“一”的意义

摘要:战国时期商鞅及其弟子撰写的《商君书》是法家学派的代表作之一,对战国晚期的法家、军事家产生了重大影响,尤其是在立法、执法、富国强兵等方面,对社会主义现代法治社会建设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商君书》中的一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关键词:商君书商鞅易法治与法制

一、《商君书》的时代背景

商鞅生于卫国,本名公孙杨。商鞅出生时,正值诸侯争霸、群雄并起的战国时代。商鞅年老时,到魏国侍奉魏国公和叔厝。因在魏国未得到重用,听闻秦国有变法之意,便前往秦国,以富国强兵之说得到秦孝公的认可。秦孝公允许商鞅在秦国进行变法。商鞅根据秦国目前的国力、地理特点和军事实力,制定了重农重战、重刑轻赏、强民弱民、引民抑商立基、没有刑罚等级制度的变法措施。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逐渐使秦国地广人稀。“今秦有五千里,而谷土不能二;”成为在诸侯争霸中占据优势地位的大国、强国,为后来横扫六合、平八荒、统一天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宗师与商鞅合著的《商君书》系统地记载了商鞅变法中的主要思想和内容。

二、《商君书》对《法经》《吴子兵法》《司马法》的借鉴与发展

《商君书》并不是商鞅一个人的远见,对商鞅之前的兵家、法家都有一定程度的借鉴和发展。比如,商鞅受李夔《法经》的影响,继承了李夔的等刑思想,改变了过去不以大夫为刑的传统做法,实行了刑无等级、重刑轻赏的政策。无论贵族还是平民,犯法后都应该受到惩罚。太傅公子谦第二次犯法,受到割鼻处罚。《商君书》还吸收了吴起的《吴子兵法》,“冯军三世收其厥禄,赏之,重刑退之,信之”

思想上,又扩大到一定程度,对授予爵位作了许多限制。授予爵位,必须以军功为唯一条件,而保留爵位,也必须以军功为前提。对于公爵多、门卫多的现状,制定了增税严苛的臣服制度,迫使公爵参加劳动,辞退门卫。对于获得称号的战士来说,战场必须杀敌。未杀敌者,情节轻微的,降为爵位,情节严重的,处死刑。

商鞅被车劈后,他的主人也对《商君书》做了一些补充,比如“来民”的内容,就发生在商鞅被车劈后。《商君书》也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司马法》,如“以战为战,虽战可也;以杀为杀,虽杀可也;以刑为刑,虽重刑可也。不刑民则刑重,刑重则民不敢犯,故无刑。”有了司马法中的“谋杀案”,可以杀了它;攻其国而爱其民,攻之;以战而战,虽可战。的内容高度一致。在一定程度上,这种说辞类似于公孙龙白马非马的名言教,讲究名分,如《商君书》:“兔去,百人追之,兔不可分百,名分未定。丈夫满市卖兔,贼不敢取,以名分定之,“这样做的目的,一是把非正义之战变成仁义之战。二是把非正义之战变成正义之战,在战略目的上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解释”。

三、《商君书》的异义

(一)一个是普适性的

一、一、专一、永久、统一;在立法方面,关注你的一个;摒弃以儒家为代表的以礼治国理念,注重依法治国,立法经久不衰,法律一经确立,不能朝令夕改。“故圣王之治,亦慎律,察事,归一心。”圣王治国,重法重行,天下同心。“纳税则上,民平则平。”按粮食产量征税,国家政策统一,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

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之后就没有差别,没有差别之后就努力工作。这种看法与现行的立法机制有重叠之处。法律是公民行为的规范,它依赖于平等和公正。它不是时代和形势的需要,不能轻易改变。

在执法中,要注重一罚一赏一教。统一惩戒奖励,统一教育。“圣人一国,一赏一罚一教。一份奖赏,人民无敌。一次惩罚,然后命令,一次教导,然后倾听。所谓一赏,礼禄观爵出兵,无异也。所谓一句话的人,是没有刑罚等级的。上至卿相、将军,下至大夫、庶人,皆有不遵王令、犯国禁、乱上制度者。立功在前,来不及,不损害惩罚。有的好在前面,有的来不及,也不亏。“所有的嘉奖都来自军功,没有军功,不授予称号。每一个犯法的人都应该受到惩罚,不能因为职务而减轻处罚,也不能因果报应。违法就是违法。只要存在客观违法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都必须承担处罚,不承认存在认识和过失。在今天,这种一罚了之的观点同样可以借鉴。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条规定,犯罪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讲究一视同仁原则。

治国理政,贵在贵在。“国之一,则民之所用。”“故民役者,其家则富,其身则显于国。治国能济民、服民者,则强;能做事、禁末者,则富。”;“国之君贵于民,民之俭,俭则农,农则易勤,勤则富。”;“圣君知事要,为政民要,故赏罚以补一教。”;“国之一岁则国之十岁。为十岁则国之百岁;为百岁则国之千岁强;”

在治国理政方面,提出了治国理政和人民治理的蓝图,这是国家的第一要务,也是政令统一的第一要务。即一个国家只能有一种治国理念,即法治理念。国家的法令、法令不得

因时而变,保持一贯性和一致性。在治民方面,“四境之内,夫妇名,生者写,死者切(卖)”。通过户籍制度和连坐的方法,人民不得不长期生活在同一个地方。通过茱萸和重税,百姓每年都要开垦垦荒。除了劳动和军功,没有其他致富和身份转变的途径。对于商人,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肯定评价,把农商官放在同等位置,但总体上还是存在打压商人的思想。如垦殖令所规定,商人不得买卖粮食,并提高其赋税。

(B)一个是不同的一个

惩罚上没有级别或等级之分。违法之后,必须受到惩罚。然而,不同身份的人受到的待遇是不同的。“法,爵级以下高爵。高爵,有爵者无仆。爵在二级以下,若有刑事犯罪,则贬之;爵在一级以下,若有刑事犯罪,则已之;少年夫亡。”对有爵位的违法人员,普遍降低爵位,对爵位最低的违法人员,取消爵位。违反法律的平民直接被处死。这种刑法是一种区分刑法。比如,太子犯法,他不惩罚太子,而是惩罚太子的老师公子谦和公孙家。一方面,主张惩罚没有等级制度,谁违法就该受谁的惩罚。另一方面,太子犯了罪后,就有了区别,转而惩罚太子的老师,让老师代替太子。可以看出是有区别的。

(C)一个是特定的一个

《商君书》所体现的思想只是法制、依法治国、治国强国的思想,重法家思想,轻诸家思想。“圣人也,治国之道也,试之而已也。”其中之一是指法家的思想。《商君书》对儒学、纵横谋士、游侠等进行批判,不承认儒学、纵横谋士等学说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意义。儒学是社会灾难的根源,纵横谋略之争不是强国之本,游侠是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在《商君书》中,

儒家批判:守十者乱,守一者治。十:指儒家仁义。并将儒家十二种治国思想称为六虱:“礼乐、诗书、善行、孝悌、诚信、诚信、仁义、非兵、休战;”完全否定了儒家思想在治国理政中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