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情况
学成公司于2011年4月取得“学大教育”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包括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学、教育信息、实训(示范)、讲座、培训课程的安排和组织、图书出版、图书出版等。
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北京市著名商标。同程学堂公司成立于2019年,是一家面向中小学生的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同程学堂公司经营场所的招牌上标有“同程学堂取经”字样。
学成公司认为,同程学堂公司与学成公司同属于教育行业,其在店铺招牌上使用“学大”字样与学成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标识部分相同,容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产生混淆和误解,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1.桐城学堂公司是否侵犯了学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桐城学堂公司在其经营场所招牌中显著标注“学大”字样,客观上起到了商品的指示作用,属于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程学堂公司提供的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且“学通学堂”使用的“学大”字样与对涉案商标起主要识别作用的“学大”字样发音、文字、含义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桐城学堂公司未取得学成公司许可,近似商标使用于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服务相同的服务中。考虑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同程学堂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是余学成公司或与学成公司有关,侵犯了学成公司的涉案商标权。
二是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桐城学堂公司存款
在侵犯雪城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中,通城雪堂公司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桐城学堂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及后果,雪城公司商标的声誉,雪城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桐城学堂公司赔偿雪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