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津市场监管条例(2017)10号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局、委、办、直属单位: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6月30日
(本片自愿公开)
天津市企业名称登记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登记,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业名称登记、自主申报、预先核准和信息查询。
第三条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色)、组织形式构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区划是指本市区级以上的行政区划。不属于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字号由两个以上国家标准汉字组成。
行业(或业务特点)术语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主营业务一致。
(一)相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件等用语可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用语。
(二)跨行业经营的企业,选择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术语。
(三)企业名称只能使用一个与其主营业务相关或者表明经营特点的行业术语。
组织形式是根据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责任形式确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一个规范性术语,必须明确易懂。
集团母公司的名称前可加上“集团”或“
集团的母公司应当有三个以上控股或者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第四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名称,标明地域或者行业特点,但其行业与所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企业在我市设立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以使用序号。
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分公司”“分厂”“分店”字样。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0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期满后,可以申请延长保留期限。保留期满仍未办理企业登记的,系统不再保留名称。
第六条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公序良俗,不得构成欺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登记的名称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应当慎重决定,风险自担。
自主申报或者提前核准的企业名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禁止性规则
第七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1.容易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2.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3.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者;
4.具有明显种族、民族歧视或者违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5.带有殖民色彩,有损国家或民族尊严的;
6.宣扬封建糟粕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
7.涉毒、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的。
(二)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具有显著宗教色彩的;
(三)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党和国家
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模范人物的姓名或者称号;
2.公众熟知的非法组织的名称或者恶棍的姓名、头衔;
(四)外国(地区)名称和国际组织的名称或者简称或者特定称谓,但具有特殊含义的除外;
(五)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的名称、具体称谓和部队编号;
(六)《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文字;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使用的。
第八条企业名称不得与本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相同。
前款所称企业名称相同,是指企业名称、字号、行业表述(或者业务特征)均相同。
使用“行业”作为行业用语或者未标明行业的企业名称,不得与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
第九条非我市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
第十条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字号。
不能作为字号的还包括以下情况:
(一)行业术语或者表示业务特征的术语或者简称;
(二)不具有其他含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三)无投资关系的自然人姓名;
(四)表示国家、最高或者评定含义的术语;
(五)注明职务、职称、学位、职业、姓名等用语。
第十一条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业相关的内容和文字,不得作为行业用语用于企业名称中。
不得使用与非营利组织或事业单位有关的词语作为行业用语。
第十二条不符合企业登记类型明确登记标准的组织形式用语,不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词语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
不得使用与非营利组织或者事业单位有关的文字作为组织形式。
第三
第1章限制性规则
第十三条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与我市开放范围内的企业名称近似的,申请人应当自行判断、决定,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不得欺骗、误导公众。
名称大致包含以下情况:
(一)企业名称中字号、字符相同,行业表述不同但含义相同的;
(二)企业名称中字号、读音相同且字形相近,行业用语用字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不包含行业表述或者以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发展等用语表述行业,与公开范围内企业名称中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四条本规则第十三条所称字音相同、字形相近的字号,是指两种字号读音相同、字形相近的汉字在一个以上。
同音是指字号汉语拼音的声母和韵母完全相同,无论声调是否相同。
类似字形指的是以下情况:
(1)两个字都是全封闭的,含有相同的单字;
(2)两个词都是上下结构,含有相同的单字;
(3)两个词都是左右结构,含有相同的单字;
(4)两个词都是半封闭结构,含有相同的单字;
(5)两个字都是笔画相近的单字;
(6)两个组合字的主要结构相同。
两个字形结构不同,或无部首的单个字和有部首的组合字不视为字形相似。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中含有另一法人名称、简称或者特殊称谓的,不得导致误解或者构成欺骗,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第十六条国务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功能区名称,可以与我市行政区划合并使用。
如果将“天津”作为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则应表示为“(天津)”。
第十七条字号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划
如果一个地名有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