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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我公司名字有冲突

发表日期:2022-09-27 11:56:06

我的公司名称是别人的注册商标,是否侵权?

商标

商标是用于将某一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

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拥有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标记的专有权,或许可他人使用这些商品或服务获取报酬的专有权来保护商标注册人。

商标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

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为10年,期满可以续期。

商品名称

商号是制造商的名称,或者企业名称和公司名称,包括企业的简称。

商号作为企业专业化的标志,是企业法人人格的表现形式。

商号主要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在登记时所使用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是工厂、商店、公司、集团等企业的特定标志和名称,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

商号权

商号权又称商名权,是指商人对其商号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商号使用权和商号专有使用权。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都享有姓名权,即商号权。

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成因

消费升级推动消费习惯的改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逐渐从过度的产品消费向品牌消费转变。商号和商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越来越重要。消费者通过商标或商号认识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企业通过商号和商标向消费者传递信息。

为什么会出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1.核准登记机关不同

商标核准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企业的批准机构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保障范围不同

商标:全国受保护

商品名称:地方保护

3.在我国现行立法下,商标与商号是分开保护的。

商标在商号领域不受保护,商号在商标领域不受保护。

商标和商号是平行的系统。商标权的保护不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保护也不包括商标。

批准机构不同,保护范围不同,导致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频发。

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主要有两种形式:

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

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注册为商标。

比如,A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商标,A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公司就会核准,B区企业申请注册“金九九”公司和“银九九”商标也会核准。

发生权利冲突时确定在先权利的法律依据

先有商标专用权对抗后有商号专用权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字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

10.妥善处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的冲突,依法制止“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除注册商标之间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外,涉及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包括被告在实际使用中变更注册商标或者超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的纠纷,只要属于民事权利纠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均应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被诉侵权商标尚未注册的,不得妨碍人身安全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案件;被诉侵权商标虽为注册商标,但被诉侵权行为属于复制、模仿、翻译在先驰名商标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依法审理此类权利冲突案件。具有工商注册等合法形式,但该实体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行政处理作为前置条件,也不因行政处理而中止诉讼。在中国境外取得的企业名称等商业标识,即使其取得程序符合境外法律法规,但在中国境内使用违反中国法律、扰乱中国市场经济秩序的,应当按照知识产权独立性和地域性原则,依据中国法律认定其使用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因突出使用而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法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未显著使用企业名称,但使用足以造成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理。对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权利冲突,当事人不具有恶意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应简单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明确的老字号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维护既定法律秩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相关公众熟知并实际发挥了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简称,应当视为企业名称,受到不正当竞争保护。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制企业名称的使用方式和范围。企业名称不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无论是否在显著位置使用,都难以避免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出停止使用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判决。判决

停止使用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要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和相应的损害赔偿力度。

先有商号专用权对抗后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在先权包括商号权。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相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在先权利的例外

商标权在先的例外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注册商标所载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标明该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和其他特点,或者所载地名。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所载商品的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或者使该商品具有实质价值的形状。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先于该商标注册人在同类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区别标志。

影响力和知名度判断

商标在先权利判断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是判断商标确权的重要依据。

企业名称合理登记的例外情形

基于合理理由善意取得的商号可以构成商标在先权的例外。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