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澳大湾区蓬勃发展,三地市场进一步交融。然而,一些商家利用香港企业知名品牌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私自“搭便车”,误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港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法律维护港企合法权益案简介1970年,香港中医师黄道一以个人名义在香港开设“黄道一医馆”。同年,“黄道义活络油”在国医馆销售。1988年,黄道一霍罗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黄道一公司)在香港注册成立,黄道一是公司创始人。1994年,“黄道义活络油”正式进入内地市场,香港黄道义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和授权经销商在香港和内地开展了大量关于“黄道义活络油”的宣传推广活动。2004年6月14日,香港黄道一公司取得第3365258号注册商标,批准使用产品为第5类医用药品、草药制剂、止痛药、创伤药、膏药、拉伸材料、人用药品等,深圳市黄道一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黄道一公司)于2013年成立。2018年5月,该公司委托东莞市某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某公司)生产“黄道益”医用退热贴3300盒,并于同年8月停产。所有含有“黄道一”字样的包装材料均由深圳黄道一公司提供。2019年8月10日,香港黄道益公司在广东大药房购进一盒“黄道益退热贴”。退热贴外包装醒目地印有“黄道义”标识,并标注“委托人:深圳市黄道义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企业]东莞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香港黄道一公司认为,深圳黄道一公司与东莞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含有“黄道一”字样的商品,深圳黄道一公司未经香港黄道一公司授权许可,利用香港黄道一公司的知名度,在其企业名称中添加“黄道一”商标、字号,使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解、混淆,或者认为香港生肖公司与深圳生肖公司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香港黄道一公司起诉至福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黄道义”字样的公司名称,销毁标有“黄道义”字样的产品、包装材料、广告宣传材料等其他所有材料、物品。深圳黄道一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不含“黄道一”的名称;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深圳黄道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黄道一”字样并在其医疗保健产品上标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深圳黄道益公司主要经营医用退热贴、保健品等医疗保健产品,与香港黄道益公司的“黄道益活络油”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两家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黄道益活络油”1994年正式进入内地市场,通过长期的品牌维护和广告宣传,为内地消费者所熟知。香港黄道一公司的“黄道一”商标和品牌名称在国内已有较高知名度。深圳黄道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自年起申请注册“黄道一”系列商标时,香港黄道一公司已合法取得并拥有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在先权利。作为允许同一商标在不同商品类别后注册的权利人,深圳黄道一公司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应合理规避在先商标权人,避免市场混淆和误解。深圳黄道一公司于2013年在深圳成立。考虑到“黄道益活络油”进入内地市场的时间,深圳与香港两地距离较近且业务往来便利频繁,加上此时香港黄道益公司商标、品牌知名度较高,深圳黄道益公司对香港黄道益公司及其产品应有所了解。但在本案中,深圳黄道一公司不仅没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香港黄道一公司商标、商号回避,但使用“黄道义”作为其企业名称并在境外经营,明显具有攀附香港黄道义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或者被控侵权商品在与香港黄道义公司存在特定联系的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2.被告深圳黄道一公司、东莞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一般市场主体的注意义务和判断能力在委托生产中不应过分苛责。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回复称,东莞某公司受委托生产“黄道益”医用退热贴,含有“黄道益”字样的包装材料由受委托生产者提供,且早已停止生产。本案认定的侵权行为为深圳黄道一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同的“黄道一”字作为字号并标注在其医疗保健产品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东莞某公司与深圳黄道一公司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香港黄道一公司对东莞某公司共同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裁定如下:1.被告深圳黄道一公司应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黄道一”作为字号,并在宣传和产品资料中去掉企业名称中的“黄道一”字样;2.被告深圳黄道一公司赔偿原告香港黄道一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三、驳回原告香港黄道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上诉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生效。知识产权是区域性的。在粤港澳大湾区“一国两制三管辖”的独特社会背景下,三地经济往来密切,居民在社会生活中“血浓于水”的高度融合,导致港澳企业在粤商誉跨境流动明显。从历史角度看,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港澳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港澳人士往往通过探亲、邮寄等方式,将大量本地商品赠予内地亲友,无形中促进和提升了港澳商品在内地的好感度。从当前时空看,粤港澳三地人货往来越来越密切特别是深港、珠澳毗邻,跨境工作生活的人员越来越多,使三地居民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到、听到、用到其他两地市场主体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从某种意义上说,珠三角居民有时比内地其他地区的居民更熟悉港澳商品和服务。本案中,香港黄道一公司的商誉虽然产生和形成于香港,但是,由于粤港两地文化融合、跨境交流频繁,其商誉在1994年正式进入内地市场之前就跨境流向了广东,而商誉跨境流动的事实也导致其企业名称、商标在深圳和珠三角地区的知名度远高于内地其他地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粤港澳三地毗邻,居民往来密切,市场缺口远小于内地市场和国际市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地缘关系和区域发展背景,合理推断港澳企业商誉在内地市场的进入方式、进入时间和知名度影响范围,实现港澳企业商誉的跨境司法保护。“搭香港名牌商标便车,法院判决!”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