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异地搬迁,需要支付半个月工作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合同的,按一个月工资的两倍支付。1.工作地点搬迁是劳动合同约定的必要条款。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搬迁属于工作地点变更,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但根据各地司法实践,如果同城搬迁、公共交通的通达性,或者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没有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如果不属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则是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情形。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的,应当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二、对未签订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自满一个月次日起,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劳动者工作满两个月仍未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第二个月工资标准再支付一个月工资。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工作的意见》粤人社规(2013)3号(三)关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股东)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企业承继其权利义务继续履行。“三来一补”企业转制登记为企业法人后,劳动合同由承继权利义务的新企业继续履行。企业搬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上下班可乘坐本市公共交通工具。或者企业提供交通补贴、免费接送等便利条件,对职工生活无明显影响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和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报酬;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注明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充与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前款规定,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起始时间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结案时间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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