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时,同名不同行业的关键词构成侵权,不能注册。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相同或者近似。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
登记机关有权对不适当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更正。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公告。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5条
登记机关有权更正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机关有权更正下级登记机关登记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经登记的不适当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第6条
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不得与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如有特殊需要,经省级以上登记机关核准后,企业可以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7条
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知名
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27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登记管理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28条
当事人对登记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企业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经复议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提起诉讼的,登记机关可以强制变更企业名称,暂扣企业营业执照。
第29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机关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公告期限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5年。外国(地区)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后,登记主管机关发给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
登记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满需要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