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基于对出口退税的研究,作者:崔伟
某外贸企业,由于报关操作错误,导致出口报关单载明的商品名称与供货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不一致,企业不愿向海关申请变更订单。问一下这张票的税是怎么处理的?
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2013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提供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和第二计量单位,除下款规定外,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中至少有一个应当与配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一致,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应当一致,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属于同一货物的多个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关联情况和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方可申报退(免)税。
-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二条第(五)项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经查实属于骗税行为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
8.出口货物报关单载明的出口货物与退税申报相匹配的进货凭证载明的货物或者生产企业生产的货物不一致
……。
-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款第(八)项
下列出口货物和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征政策,按照下列规定和其他视同国内货物税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税额)征收增值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
税收政策下的出口货物和劳务是指:
……。
5.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伪造、不实的货物。
……。
-财税(2012)39号第7条第(1)款第(5)项
(二)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按《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当按照《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清单》规定的申报顺序,将下列凭证装订成册,留存备查:
……。
4.采购货物直接出口的,还需提供相应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
转自:《出口退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