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企业在行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企业的命脉。公司不可能容忍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行为,因为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极有可能使公司失去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效益一落千丈,甚至破产。
商业秘密是企业在行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也是企业的命脉。公司不可能容忍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行为,因为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极有可能使公司失去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公司效益一落千丈,甚至破产。
2021年6月,广州发生一起窃取商业秘密案。彭某和冯某是一对夫妻,曾在某高科技公司上班,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体育器材的企业。2019年4月,彭某离职,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某高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某林公司。
2021年6月,广州发生一起窃取商业秘密案。彭某和冯某是一对夫妻,曾在某高科技公司上班,该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进出口体育器材的企业。2019年4月,彭某离职,于2020年6月成立了与某高科技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某林公司。
公司成立后,冯某离开某高科技公司,后入职某林公司。离职前,冯某从某高科技公司的数据安全系统中复制了两张保密级别为“密文”的表格。她离职后不久,林某公司向表中的三家公司销售了与高某公司相同的产品,交易金额约为3万美国元。
公司成立后,冯某离开某高科技公司,后入职某林公司。离职前,冯某从某高科技公司的数据安全系统中复制了两张保密级别为“密文”的表格。在她离开后不久,某林公司向表中的三家公司销售了与某高公司相同批次的产品,交易金额约为
3万美元。
因此,某高公司怀疑某林公司存在窃取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此,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展开调查。经查,冯某在某高科技公司工作时,电脑上有大量与客户共享的邮件,彭某曾在邮件中与部分客户进行交易。
因此,某高公司怀疑某林公司存在窃取商业秘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为此,广州市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展开调查。经查,冯某在某高科技公司工作时,电脑上有大量与客户共享的邮件,彭某曾在邮件中与部分客户进行交易。
随后调查组发现了冯某带走的两张表格,里面包含了几十个国家上千名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交易历史等信息,而彭某已经与其中三人有过交易,所以某林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彭某和冯某涉嫌窃取商业秘密。
随后调查组发现了冯某带走的两张表格,里面包含了几十个国家上千名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交易历史等信息,而彭某已经与其中三人有过交易,所以某林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而彭某和冯某涉嫌窃取商业秘密。
那么什么样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一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非公开性,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在公开领域,商业秘密是不可查询的。本案中,表格中的客户信息在某高公司属于“密文”级机密文件,已经超出了公共领域可以查询的范围。因此,它符合这一特点。
那么什么样的信息是商业秘密呢?商业秘密一般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它们是非公开的,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在公开领域,商业秘密是不能被查询的。本案中,表格中的客户信息在某高公司属于“密文”级机密文件,已超出披露
可以查询的域的范围。因此,它符合这一特点。
第二个特征是非排他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例如,两家公司可能拥有同一个客户,两家公司自然都会拥有该客户的信息,但并不影响该信息在两家公司都属于商业秘密。
第二个特征是非排他性,即商业秘密是一种相对权利,其排他性不是绝对的。例如,两家公司可能拥有同一个客户,两家公司自然都会拥有该客户的信息,但并不影响该信息在两家公司都属于商业秘密。
本案中,虽然某高公司对表格中的客户信息并不是绝对排他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保留这些客户的信息,但林某公司通过冯某的窃取行为掌握了这些信息,因此林某公司对表格中的信息并不具有排他性。
本案中,虽然某高公司对表格中的客户信息并不是绝对排他的,其他公司也可以保留这些客户的信息,但林某公司通过冯某的窃取行为掌握了这些信息,因此林某公司对表格中的信息并不具有排他性。
第三个特征是利益相关,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可以使经营者在行业内获得利益和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高公司的这两种形式都是客户信息,客户对于一个公司潜在的商业价值就不用说了。
第三个特征是利益相关,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可以使经营者在行业内获得利益和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个高公司的这两种形式都是客户信息,客户对于一个公司潜在的商业价值就不用说了。
第四个特点是时限保护,即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护措施或他人对此秘密的披露。综合以上四个特征,冯某带走的两张客户表均为商业秘密。
第四个特点是周期性
有限保护,即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护措施或他人对此秘密的披露。综合以上四个特征,冯某带走的两张客户表均为商业秘密。
且彭某、冯某入职某高科技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故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且彭某、冯某入职某高科技公司时,签订了保密协议,故其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款方式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四)教唆、引诱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原职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公开、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该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