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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免费查询效率高

发表日期:2022-09-28 09:33:08

为提升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一)提高登记注册效率是解决企业便捷准入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兴起,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稀缺。“命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企业便捷准入的痛点,企业对此反应日益强烈。切实提高登记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名称登记服务,才能有效缓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推进“双创”作出新贡献。

(二)提高登记效率是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在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总局着手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先后批准部分地区开展改革试点。一些地方还在简化审核程序、实行网上办理、压缩审核时限等方面作出改进。从试点经验和地方探索看,提高登记效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只有着力解决效率问题,各项改革举措才能切合实际需求,赢得企业支持,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果。

(三)提高登记效率是推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一步。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自主选择名称的权利。落实这一改革目标,需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健全查询比对制度等基础性工作入手,通过推行网上申请,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动建立相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二、全面开放企业名称

图书馆,为申请人提供查询及比对服务

开放企业名称库,提供查询服务,是企业和投资创业者选择名称、提高申请效率的重要保障。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各地要在去年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开放范围和开放方式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省、市名称库和所辖县名称库未统一开放的,建立本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要制定查询指南,规范公开范围、查询方式、申请程序,并在查询页面公开。

(二)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查询比对制度。在打通企业名称库的同时,规范企业名称申请内容和条件,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建立健全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三)提供筛查提示服务。比对系统协助筛选拟申请企业名称,并将筛选结果及相关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参考选择。

1.拟申请企业名称违反禁限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限规则的依据或者列出相同企业名称,提示申请不能通过;

2.拟申请名称涉及限制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名称中的限制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或授权文件;

3.拟申请名称与另一企业名称近似的,列出近似企业名称,提示申请人存在审核不予通过的可能,存在核

准确,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被迫以不恰当的企业名称更名。

三、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各地要结合比对系统建设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合理归并优化企业名称核准前审核流程,简化流程,精简材料,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申请流程。各地要将比对系统建设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企名网上申请。经比对系统筛选,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无需再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及相关证件、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通过比对系统筛选直接从网上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未提示禁止、限制的,登记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相关信息;比对系统出现相同或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立即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制使用情形后,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制使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类似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实行审批一体化,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申请人。

(三)简化报名流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将企业名称登记纳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查,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向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反馈企业名称登记情况。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或者企业名称

核准机关提示核准的企业名称违反禁止规则的,不予登记。

(四)试行自主申报。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地方立法渠道,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各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前承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强制更正等法律制度。

四、加强名称纠纷调解,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各地登记机关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加强企业名称纠纷调解,切实纠正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维护良好的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中事后快速处理机制,积极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用约束手段,推动企业名称纠纷调解化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强制更正认定不合适的企业名称。

(二)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冲突。各地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权的冲突化解机制。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纠纷,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三)强化不当名称的纠正措施。对认为不合适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使用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经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按要求变更名称后,应当以变更后的名称进行公示,并取消标识。

五、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改革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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