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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公司名称需要哪些证件

发表日期:2022-09-28 10:18:19

公司注册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证明?

1.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时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设立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创办单位资质证明或者股东、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及指定委托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2.申请企业法人商事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设立机构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资金信用、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六)住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预先核准名称通知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3.申请商业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及证明书

(一)注册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四、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委派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具有合法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六)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任职、选举或者受聘证明;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八)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地证明;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五、申请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

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出具的批准文件,还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准文件;

(三)成立大会纪要;

公司章程;

5.编制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具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八)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和聘任、选举或者受聘证明;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6.申请设立公司分支机构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公章的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文件、证明。

7.申请变更公司登记事项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8.申请变更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例如:

-因公司名称变更导致分公司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申请变更企业法人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例如: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变更注册资本应提交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0.申请变更经营单位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其他需要提交的相关文件、证明。例如:

-变更地址时,应当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负责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资金数额发生变化的,应提交运营资金数额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的,变更后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上级保荐机构的经营范围。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申请注销公司登记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法院的破产裁定,或者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解散决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经股东大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公章;

(五)清算组织成立后六

十天内在报纸上公布三次的样品;

(6)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的文件、证明。

12.申请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三)负责债权债务清算的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文件或者债务清算完毕的证明;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公章;

(6)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交文件、证件。

13.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证明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撤销分支机构的决议或者决定;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交文件、证件。

14.申请经营单位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明

(一)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单位营业执照;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交文件、证件。

《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公司成立之日

约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