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样本
什么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流程是什么?以下是大家分享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样本,供大家参考,欢迎浏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样本
(请选择不同的字体大小)
一般经营项目:
(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描述一致的主要经营项目即可)
1.同意-不同意-核对报名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更正相关表格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
1.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填写并手写签字,请勿使用圆珠笔。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权限请选择“同意”或“不同意”。请打勾-。
3.委派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的证件复印件、指定特定经办人的文件和特定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万元)
粘贴身份证明副本的地方)
注:
1.投资者可用纸张填写本页表格。
2、投资者确认第(1)、(2)页信息后,在本页盖章或签字。自然人投资者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者加盖公章。
“延伸阅读”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指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1号,2005年12月18日修订)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须经核准的,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经营范围须经核准后方可登记的,公司应当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在报批前办理,报批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1991年7月22日)。
申请条件
拟变更名称的企业(企业集团)。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可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窗口领取,也可从网站下载);
(2)全体投资者签字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及代理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当注明具体委托事项、受托人权限和委托期限;
(3)加盖公司鲜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合法有效的变更决议文件;
(5)特殊申请名称,需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制,《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申请表》中已印制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变更申请人可按要求填写或打印;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中相应位置;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备查验。
以上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公章或投资人签字,并与原件一致。
处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
(二)经市工商局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
第18条)。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并按20元计费。
联系方式
联系攀枝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工商局窗口:3337066
延伸阅读:企业名称电子化核准流程
一、前置审批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后,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后,总局将通过系统向企业名称申请人发放《企业名称(内资)网上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加盖公章)。申请人应当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通知书相关信息并确认其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二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PDF格式的投资者证明扫描件),也可到有登记管辖权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审核、打印、核发等手续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报总局审核;核准后,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定调整
申请人可对已预先核准但未登记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局部调整(简称核准调整,下同),并可延长一次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事项有:地址、注册资本(金)、出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出资人名称及许可证号为勘误表
申请人还须在线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定调整,申请人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按前置审批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调整并在网上申请核准的,可由申请人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通过网上登记系统办理,也可由申请人向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审批的,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总局审核。经批准的调整导致登记机关变更的,应当向变更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网上登记系统自动生成申请表、审核意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使用的,总局打印相关材料,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确认。
申请人当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有关材料,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
二、变更审批
1.变更申请及审批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报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级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登记机关已建立本市、本省企业名称库联合调查机制的,经省级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视同省级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报告。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向企业登记机关反馈核准信息。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登记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后发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和企业登记机关印制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不得单独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