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1、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2.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3.不含行政区划表述的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所在地工商局登记注册。为方便全国企业名称核准。
扩展信息:
注意事项:
1.新设企业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股东之一或有资质的登记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2.名称核准通知书的接收人应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申请表》记载的委托人。接收方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全体股东应当补发委托意见。
3.为减少名称重复的概率,建议在企业名称中选择3个或4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
4.名称自名称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请注意到期日。您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前向名称核准机构申请名称扩展。
参考百度百科-公司注册
参考百度百科-上汽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