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拟定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如何拟定多人有限公司章程?下面就给大家讲讲多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撰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拟定多人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和XX出资设立北京莱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xx市xx区xx楼525室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贸咨询;企业规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财务咨询。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三万元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和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和出资方式如下:
第五章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与执行董事、监事报酬有关的事项;
(三)审定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报告;
(五)审查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到公司
对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股东会第一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大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定期举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查批准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四)制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在公司内部决定
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及其报酬;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权力:
(一)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大会聘任或者解聘的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要求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东选举产生
生,任期届满后,可连选连任。
第七章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股东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者全部出资额。
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批准。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本次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自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已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发生,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四)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依法吊销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公司章程一式两份,一份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全体股东签字(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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