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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酒的公司名字

发表日期:2022-09-28 12:50:28

        本文转自:济南时报-新黄河
        本文转自:济南时报-新黄河
        田埂上耕耘无数,田间织梦常有。粮仓满,金浪鸣稻香,乘粮凉。
        田埂上耕耘无数,田间织梦常有。粮仓满,金浪鸣稻香,乘粮凉。
        袁隆平院士是我国杂交水稻研发的开拓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位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他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获得共和国勋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多项荣誉,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知名度。但2020年,两家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号,具有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对其产品进行推荐、证明的意图。他们被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情介绍原告:隆平高科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200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完成A股上市。是一家以袁隆平院士名字命名的高科技现代企业,袁隆平院士生前曾担任企业名誉董事长。
        袁隆平院士是我国杂交水稻研发的开拓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位成功利用水稻杂种优势的科学家。他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获得共和国勋章、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多项荣誉,在国际上享有广泛知名度。但2020年,两家公司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号,具有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对其产品进行推荐、证明的意图。他们被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平高科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案情介绍原告:隆平高科公司成立于1999年6月30日,2000年12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完成A股上市。是一家以袁隆平院士名字命名的高科技公司
        技术现代化企业,袁隆平院士生前担任企业名誉董事长。
        为统一形象管理,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签订《袁隆平品牌许可协议》,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家使用其名称。因为有袁隆平院士的支持和厚爱,隆平高科公司在科技发展的道路上勇攀高峰,也间接实现了袁隆平院士的农业科技发展梦。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与毛家巷公司联合生产的“隆平粮社酒鸿运当头(有香型,500ml)”和“隆平粮社鲁氏九角酒(有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名字。隆平高科公司使用袁隆平有影响力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即以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毛家巷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中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研工作近40年,是袁隆平院士及隆平高科公司多项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舍种好粮,高粱酿好酒”系袁隆平院士题词,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号,系通过商品包装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推荐、宣传,属于商业用途。两被告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使用“袁隆平”字号,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推荐、证明自己产品的故意。客观上容易让相关公众认为,标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损害了隆平高科公司获得的专属“袁隆平”字号业务
        一边使用权益,一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2年4月20日,该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个典型案例”。法官陈述
        为统一形象管理,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袁隆平院士与隆平高科公司签订《袁隆平品牌许可协议》,授权隆平高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家使用其名称。因为有袁隆平院士的支持和厚爱,隆平高科公司在科技发展的道路上勇攀高峰,也间接实现了袁隆平院士的农业科技发展梦。2020年前后,隆平高科公司在市场上发现,中集合作社与毛家巷公司联合生产的“隆平粮社酒鸿运当头(有香型,500ml)”和“隆平粮社鲁氏九角酒(有香型,500ml)”两款酒中使用了袁隆平的名字。隆平高科公司使用袁隆平有影响力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即以擅自使用他人有影响力的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集合作社、毛家巷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停止在产品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名称,并赔偿经济损失。两被告辩称,中集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跟随袁隆平院士从事科研工作近40年,是袁隆平院士及隆平高科公司多项科研成果的参与者和见证者。“隆平梁舍种好粮,高粱酿好酒”系袁隆平院士题词,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认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在生产、销售的白酒包装上使用“袁隆平”字号,系通过商品包装对其销售的商品进行推荐、宣传,属于商业用途。在
        两被告在袁隆平院士享有世界性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前提下,使用“袁隆平”字号,主观上存在利用袁隆平院士的良好声誉和社会影响力推荐、证明自己产品的故意。客观上,相关公众容易认为标有“袁隆平”字样的被控侵权白酒来自袁隆平院士授权的相关企业。该使用行为不仅损害了隆平高科公司取得的“袁隆平”专有名称的商业使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隆平高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2022年4月20日,该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202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五个典型案例”。法官陈述
        由于在杂交水稻研究领域的成就和知名度,法国官方承包商袁隆平院士不仅具有个人属性,还包含财产性利益。袁隆平院士在经营过程中允许隆平高科公司独家使用其名称,袁隆平院士将其名称的非个人权益以协议方式转让,这部分权益的商业化利用,既体现了企业对科技人才的尊重,也体现了市场对“袁隆平”名称商业价值的认可。名义上的排他性财产权益能够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此类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和经济属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他人不随意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名字,袁隆平院士的名字就会被商业滥用,就会使袁隆平院士的名字成为他人的流量消费。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保护姓名权。民法典保护更广,既保护名人,也保护普通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受保护的自然人姓名具有一定影响力。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更加深入,明确规定了侵犯姓名权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同时对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