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工伤总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不包括行政区划的:
1.国家公司;
2.历史悠久、名称知名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经国务院批准;
5.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二、相关法律依据可参照以下条款:
第七条企业名称应当依次由以下部分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含州,下同)或者县(含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2)具有悠久历史和知名品牌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第十三条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国际”字样:
(1)国家公司;
(二)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