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不一致,应到工商局办理地址变更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罚款,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经批准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在债务履行方面,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的,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为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面对上述情况,应对策略如下:
1.进行变更,统一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
2.设立分支机构
3.在报名地点,设置站点并接受档案
扩展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登记事项变更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在登记前变更登记事项需要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八条公司变更名称的
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跨越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原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天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清偿债务或者担保债务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经营范围变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依照法律规定须经批准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被撤销,其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撤销,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被撤销、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之日起或者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本条例第六章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报送新股东
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