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三条“设立非常金管理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在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方面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近三年内无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安全设施和其他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设施;(六)有完善的内部审计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7、《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具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8、《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8年1月24日)第十条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根据汽车金融业务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需要,银保监会可能会提高注册资本的下限。9、《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23日)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低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需要,对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进行调整。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1月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亿元或者其等值的可兑换货币,注册资本应当为实收货币资本。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低的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信托公司发展的需要,对信托公司注册资本低限额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