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企业名称!这些词不能用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出台了《企业名称禁止限制使用规则》和《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较规则》,明确了企业命名的禁止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
根据《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不能包含这些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登记注册,或者已核准但尚未登记注册且尚在有效期内,或者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注销未满一年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不得与企业在同一登记机关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同行业原名称相同;不得与被撤销设立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和文字。不得有消极或不利的政治影响;禁止宣扬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不得带有殖民文化色彩,有损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不具有种族、民族、性别和其他歧视倾向;不得含有封建文化糟粕,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涉及毒品、淫秽、色情、暴力、赌博等内容。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不得含有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知名烈士、知名模范的姓名;不得含有公众熟知的非法组织或者反动政治人物、小人的姓名;不得含有宗教组织名称或者具有明显的宗教色彩。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地区)或者国际组织名称。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
命名有哪些具体要求?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字母和阿拉伯数字。企业名称应当
它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组成,不得以行政区划、行业、组织形式作为字号。不得在企业名称中标明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的行业。
企业命名的限制规则
企业名称不得与经同一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核准的同行业企业名称近似,但投资关系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企业授权使用企业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除国务院决定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以上三类企业名称,除企业名称中间使用“国际”字样外,由工商总局核准。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市(含地、州、盟)、县(含市辖区、自治县、旗)行政区划名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含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国务院批准的;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字、词或者其组合组成,不得使用句子、句组、段落,但具有明显标识性或者其他含义的短句除外。企业名称字号不得含有“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误导性内容和文字,但具有其他含义或者部分使用的除外,字号整体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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