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不能写法定代表人的财产状况,因为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为公司的,以公司资产清偿公司债务,除非有特定情况,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可以申请追加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有转移公司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的,也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关闭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无偿受让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剩余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货款不足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受让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实施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和最高法民(1995(51)号)批复函,案外人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承担妨碍民事诉讼责任,同时应当对转移财产范围内的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