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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22-09-28 14:34:40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变更、备案、核准、注销

设置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55号王府世纪写字楼308室

中国社会组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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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仅供参考,具体办理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为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下列登记业务须先履行网上填报流程,网上审核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

网上填报说明:

在中国社会组织网()首页,点击右上方“网上办”栏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栏目中的办理事项,进入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办事大厅页面,填写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填表”页面,按要求填写好相关表格,点击“提交”按钮完成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未一次性补齐的,可先点击“保存”按钮,继续填写时再次登录,点击“修改”按钮,填写完毕后再点击“提交”。

网上提交后,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一般1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原路径登录网上办公平台查询回复。审核通过后,直接在网上打印相关表格,按要求签名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大厅提交纸质材料并加盖印章。

网上填报通过后,提交纸质材料前,如发现填报有误,可联系登记机关进行修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每次变更登记所需材料如下,均为原件一式两份

1.更名

(一)申请表(载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和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经营范围的变化情况,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印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变更名称的文件(加盖国家徽章)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在填写修改说明时,应按新旧章程说明所有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2.法定代表人变更

(1)《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原法定代表人签字)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3)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常大小正反面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审计时间自上次登记机关核准法定代表人变更之日起,提交纸质材料前三个月内(为明确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工作和财务状况,在网上填写原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财务审计报告时,只需提取明确的审计结论并注明出具审计结论的会计师事务所即可)

(五)审核结论存在问题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就问题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盖章后一并报送

3.业务主管单位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业务主管单位审核通过的文件(加盖国徽)

(3)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加盖国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在填写修改说明时,所有修改内容均按新旧章程说明,附页加盖公章)

(五)新章程及其电子版(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住所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新住所证明(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如为租赁,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购买住所,须提供买卖合同复印件和房产证复印件)

5.启动资金变更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编号:03)

(2)启动资金证明(属于捐赠的,须提交捐赠协议;属于自有资金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提交说明)

初审通过后,履行验资手续。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

1.印章式样

注:印章同时刻制归档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银行开户证明

注:以上第2、3、4项的复印件应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5.负责人变更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和执行机构负责人。

网报通过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变更申请表(编号:08)

(2)《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及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均为正常尺寸复印件,一人一表

说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产生新负责人的,应当对新负责人进行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时,新一届负责人应当全部备案

连任负责人需在简历末尾写下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任职的时间、届次、职务,每届一栏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

1.审批流程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必须至少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月报登记管理机关初审(网上填报时,董事会会议时间、会议情况可先行统计)

填写报告。会议正式召开后,联系登记机关进行修改;章程与示范文本差异较大的,可联系登记机关申请以附件形式上传章程或直接提交章程电子版);

(二)预审通过后,由理事会审核,审核通过后15日内完成网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不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未经批准的章程不能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活动的依据。

2.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经网上核准上报后,需提交以下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审批表》(编号:05,在填写修改说明时,应按新旧章程说明所有修改内容,附页须加盖公章)

(2)新章程(章程接缝处加盖业务主管单位印章)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程序

(一)依照公司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民办非企业单位依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表决终止议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登报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二)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结业务;结清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部门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提交清算报告,编制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会计账簿。所有财务数据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