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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最早引入信托制度,其信托业发展非常成功,成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学习借鉴的标杆。在我国信托公司发展进入关键转型阶段时,能否借鉴日本信托银行模式?信托公司的未来在哪里?本文想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一、日本信托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信托银行并不神秘,它是经营银行业务的信托公司,全世界只有日本还保留着这个特殊的名称。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进程中,金融机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主流趋势。日本很早就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信托银行的称谓更多代表了时代的印记。
作为世界上最早开展商业信托的国家,美国也较早允许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这也引发了不正当竞争的讨论和银行业的不满。最后,美国允许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实现混业经营。由于银行在渠道和客户方面的优势,美国的信托业务逐渐被银行机构垄断,信托公司正在走更加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财富管理为主。
二战后,日本也已开始允许银行经营信托业务,并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信托公司的经营发展举步维艰。此外,出于战后重建的需要,日本需要支持信托公司更好地发展。因此,日本借鉴美国模式,希望信托公司可以经营银行业务。而日本信托法律制度中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导致需要重新修订信托法律法规,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为了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信托公司银行业务的改革,日本走了一条捷径。因为日本银行法允许银行经营信托业务,所以日本政府需要先将信托公司改造成银行,然后在各个信托公司中继续经营信托业务,这也是信托银行的由来。为明确信托银行定位不再允许其他银行经营信托业务,
信托银行专营信托业务,以信托业务为主业。之后,日本信托银行蓬勃发展,开创了日本的信托时代。20世纪末,日本启动金融改革,信托业全面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已经可以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银行的称谓保留至今。
台湾信托业发展过程中,也借鉴了日本信托银行的模式,将信托公司改造为银行等机构,并允许各类金融机构经营信托业务。由于信托市场整体投资者较少,台湾地区信托公司已不复存在,经营信托业务的均为金融机构。
由上可见,信托银行体现了日本改革信托公司的时代特征,主要是为了解决信托公司的发展问题,允许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这在日本并非首创,而是混业经营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即使后来日本的许多银行经营信托业务,也没有被归类为信托银行,主要区别于以信托为主业的银行。日本的信托银行主要由三井住友和三菱垄断。
二、我国发展信托银行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托公司发展正处于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特别是传统业务不断下滑萎缩,未来发展方向是讨论的热点。大家对转型方向达成一致,比如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私募投行等。那么,除此之外,让信托公司经营银行业务,拓展业务范围,增加业务板块,也可以将原有的非标业务能力转化为信贷业务能力,增强信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发展信托银行是否可行?
首先,信托银行的发展需要突破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我国仍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虽然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推进混业经营,但从制度层面看并没有改变。近期,有监管领导提出,这一金融体系需要进一步坚持。这或许表明,短期内我国仍难以从制度层面实现混业经营
困难,至少没有共识。信托公司虽然通过持股方式参与设立银行,但直接经营银行业务,需要突破国内分业经营体制,改革力度较大,可能会加快国内混业经营的步伐。而且,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已经具备发放贷款的资格,只是吸收存款需要营业执照。信托银行的发展只是资金端进一步打开空间的问题。从实际操作来看,实际难度不大。
其次,信托银行的发展需要突破法律制度的限制。发展信托银行,不能走日本的路子,因为我国银行法不允许其经营信托业务,信托公司法也没有明确可以经营银行业务。因此,有必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这个难度是比较大的,先不说法律制度修改所需的流程,从我国信托法颁布到现在的修改,每一次都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可见信托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处于比较高的优先级。毕竟,信托制度在我国应用并不广泛,对整体经济的影响并不突出。从政府部门的角度看,尽快修订的迫切性并不像其他制度那样迫切。
再次,信托银行的发展需要明确定位。当然,发展信托银行的出发点是帮助信托公司实现更好的发展,提升市场竞争力,优化其客户渠道和资金渠道。那么,与我国现有的上千家银行相比,信托公司增加的银行职能又是什么状况呢?从数量上看,我国并不缺乏银行机构,现在也设立了不少私人银行机构,但国内缺乏专业的银行机构,比如住房贷款银行。那么,信托公司的银行业务是全国性的展业还是区域性的展业?是全方位的会展业还是专业化的会展业?这些问题很难处理,但我们必须先想一想。否则,对于中国金融体系来说,只是多了一张银行牌照,意义并不大。毕竟,信托公司也可以直接参与银行的设立。当时日本设立公司名网支持白银
银行,希望充分发挥信托银行的长期融资功能,与其他银行进行差异化竞争。
最后,很难评估银行业在多大程度上为信托公司赋权。虽然增加了一项业务,但是,中国银行业市场竞争激烈,中国需要调整融资结构,发展更多的直接融资,这给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银行挤压了更多的业务空间。在市场竞争中,信托公司如何塑造银行业务优势很难说,短期可能的赋能效应也不一定凸显。
三、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的出路
自2007年重新注册以来,信托公司再次面临着一个非常棘手但又很现实的问题。信托公司的出路在哪里?事实上,这些年来,信托公司任何一次大的波折都与这个问题有关。在大陆法系下发展信托制度存在诸多困惑。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在不同的国家是不同的。欧洲和美国则使用了更加市场化的方式。信托制度的运用和信托业务的运作在更加多元化的市场竞争中寻找答案;日本在推进信托制度的应用方面采取了较为行政化的方式,但最终也需要回归市场化的方式。我国信托公司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日本的部分经验,但仍有许多问题没有探讨清楚。无论如何,信托制度的应用是非常必要的,但由谁来运行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短期内,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难以改变,这也决定了信托公司存在的必要性,但如何发展是绕不开的问题。
第一,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是多还是少?信托公司在我国可以说是金融业务范围最广的机构。除了类似券商的投行业务外,基本实现了贷款、投资、融资租赁等功能的覆盖。但实际上,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较高利润的业务并不多,这与业务市场的盈利效应以及信托公司选择性展业的策略有关。因此,并不一定是业务越多越好,还要看业务的利润率和信托公司自身的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