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存在的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是违法行为,涉嫌诈骗。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
对象:公共和私人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这里的合同应理解为不包括简单的借款合同,因为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诈骗,相当于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直接以诈骗手段处置财产,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的诈骗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
(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这里所说的票据,主要是指可以作为担保凭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所谓其他不动产权证,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够证明动产和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三)无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欺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这里所称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除上述四种方法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约定的对方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
以存款和其他担保财产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诈骗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条的规定处罚。
其次,骗取对方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所谓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一)个人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
(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主体:可由个人或单位组成。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
发生合同诈骗的,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1.协商变更、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包括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协商解除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在合同关系有效期届满前提前解除合同。协商变更和协商解除这类补救办法有其局限性,往往被欺诈者拒绝,在这种情况下,被欺诈方应采取其他措施。
2.不履行。不履行适用于欺诈方发现签订的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涉嫌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欺诈无效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骗方应暂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不交付、不付款等内容,以免造成财产无法返还。
3.中止履行。中止履行适用于被骗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但尚未履行完毕,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涉嫌欺诈的场合。在这种情况下,被诈骗方应当暂时中止履行。
4.请求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被诈骗方在履行前或者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存在欺诈行为,对方涉嫌欺诈,且双方未订立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欺诈合同无效。在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过程中,应注意:如果发现对方当事人涉嫌欺诈,应及时起诉;在起诉前做好充分准备,包括收集证据和写诉状;发现欺诈当事人可以处分或者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5.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很多合同诈骗案触犯了刑法,诈骗者要承担刑事责任。被骗当事人发现诈骗分子隐匿财产无法履行或者诈骗分子潜逃后,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积极提供各种线索,收集有关合同诈骗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快速侦破合同诈骗案件,挽回因合同诈骗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
合同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一些真实情况,如产品缺陷、功效等,但不是不履行合同或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尤其是行为人没有使用合同诈骗罪中五种法律行为中的一种或者几种。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或者民事违约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合同诈骗只需承担损害赔偿或违约的民事责任。
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对象是国家管理制度和所有权制度的契约;客观上,法律直接规定了五种情形:
(一)与虚假单位签订合同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
⑵伪造、变造
或者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
(三)无履行能力,以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履行或者签订合同的;
(四)收到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