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可以客观证明限定范围的情况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此类词语。否则,这类词不能用,包括唯一的、第一的和最多的词。
一是绝对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好”“独一无二”等无法查证或证伪的形容词。
二是相对禁止没有限定范围或不能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描述,如“顶”“最高”“最大”“首次”“全球首发”等。
再次,在限定范围能够客观证明的情况下,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此类词语。
广告中禁止使用绝对词作为形容词,有许多绝对词用于描述空间、大小、数量、新旧、利弊。除了《广告法》中列举的“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外,国家工商总局也明确回复称,“顶级”“最佳”“第一品牌”是绝对化用语,与“国家级”“最高级”“最佳”含义相同。
但是,作为形容词的绝对化术语可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合法使用:
一是用于同一品牌或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
二是表达企业的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
第三,作为固定条款的一部分。
绝对化用语作为序数或者量词出现在广告中的,可以如实使用,但需要同时具备这样的条件,即表达真实、完整、清晰,不会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好”等用语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致使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而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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