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子公司的区别及各自优势:
2.总行是否需要承担分支机构/子公司的全部债务?
1.分公司需要总公司承担全部债务。这是由分支机构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这是因为分公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分公司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且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发生的损益要与总行合并,即“合并报表”。
2.其实,如果不想让总行承担下属分行的债务,可以考虑设立子公司。这是因为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自负盈亏。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3.思考:企业设立下属分公司,是设立分公司还是设立子公司?
1.开办初期,下属企业可能出现亏损,设立分支机构。总机构利润与总机构“合并报表”抵销后,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少缴所得税。(设立子公司并没有这种好处。)
2.但如果下属企业可能在短期内盈利,或者快速扭亏为盈,则设立子公司更为合适,既能获得独立法人经营的便利,又能享受未分配利润递延纳税的好处。
因此,建立什么样的组织形式,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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