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与公章上的名称应一致。如果名称不一致,即所谓“一个有城,一个无城”,则是不正常的情况。一般公章都是刻错的。
领取营业执照后,经营者需要先向公安部门备案,再到法定印章刻制店刻制公章。刻章店刻制公章上的企业名称必须严格按照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名称”,不能随意增删一个字,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体字或异体字。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其次,个体工商户公章上的店名必须与营业执照上核准的字号名称完全一致。
因此,“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与公章上的名称不一致,一个有市场,一个没有市场”,这是不正常的。公章应与营业执照一致,由刻制公司重新刻制。
扩展信息: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更正,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登记的不适当的个体工商户名称进行更正。
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一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
第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公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群众团体名称
及其缩写,单位号;
(六)“中国”“中华”“国家”“民族”“国际”等字样;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