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过程及所需资料
一、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1.公司名称预先核准;2.出具银行查询函;3.开立临时验资保证金账户;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5.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申领营业执照;6.到公安特分局指定的印章刻制机构,刻制公章、财务章;7.申领组织机构代码证;8.税务登记;9.开立基本银行账户;
10.报税表。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所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者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注意,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和授权期限。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向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交申请受理的,当场作出核准名称核准的决定;需要核实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名称的决定。以邮寄方式申请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名称核准决定。
(二)开立临时存款账户(验资)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投资人私章;4.银行问询函空表(向会计师事务所领取)。
(3)企业验资--不需要1。发送至工商局的资料:①经核查单位的设立申请书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指特殊行业等);各出资人签字盖章的企业设立章程;(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设立企业生产经营住所证明(即场地证明或租赁合同);⑤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委任书、授权委托书等。2、投资人为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会计报表复印件;如果是自然人,则需要
为证明身份(身份证也可),外籍自然人还应取得暂住证;3.证明货币资金投向的银行单据、银行对账单(银行盖章)、银行查询函;4、各出资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盖章、财务总监盖章;5.验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商注册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签字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事项、权限和授权期限。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公司法人的,提交公司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明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6.股东首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提交已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7.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9.住宅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不动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和出租人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十二、申请登记的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或者执照复印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作
准予公司设立登记的,发给《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发出不予登记通知书,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申领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2.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3.单位公章。
(六)税务登记1。工商营业执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相关合同、章程、协议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5.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一式两份);6.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7.会计证、会计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8.涉及企业合并、分立、重组、改造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七)开立基本银行账户1。企业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税务登记证;4、各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公章及各投资人私章。注:以上申请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需使用A4纸。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签名,或加盖公章或由其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签名。以上需要投资者签字的,由自然人投资者自行签字;自然人以外的投资者应当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