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可以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员工到竞争性单位工作或自行创办业务相近的公司。
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竞业禁止行为的隐蔽性越来越高,部分劳动者会以亲朋好友的名义实施实际竞业禁止行为。
员工亲友不属于本企业职工,也不负有保密义务。企业追究员工违约责任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亲友与员工的关系,员工的工作经历、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竞业限制行为的发生、持续时间等情况,判断员工是否违反竞业限制。
如果涉密员工的亲属没有相关工作学习经历,设立竞业限制公司,可能会被判定为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案例”(2020)胡民申1058号
张成功(化名)于2006年12月进入上海某医药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工作。2012年12月,医药公司与张成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张成功被任命为某事业部副总经理,全面负责事业部产品线开发和管理工作;售前技术支持;售后流程技术实施等。
医药公司与张成功签订《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禁止张成功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2年内从事、自收自支或受雇于第三方经营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如张成功违反协议规定,除退还已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向公司支付本协议项下本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00。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还可以向张成功追偿高于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2017年8月,张某成功辞职,医药公司向其出具《员工竞业限制义务告知函》,告知张某辞职成功后两年内必须严格遵守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将按约定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1111元/月。
201
2008年7月,医药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判令张某成功停止违反竞业限制,继续履行竞业限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73332元、违约金1493328元及经济损失补偿金http://www.zhucesz.com/万元。
仲裁委审理后未支持医药公司的诉讼请求,医药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张成功的妻子谢某于2017年7月与案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W公司股权。从2017年8月9日起,谢某成为公司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2018年9月。
W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生物、医药领域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销售,均属于医药行业。从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看,双方应是竞争关系。
法院认为,张成功与医药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张成功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虽然张成功辩称谢某的医药公司与之无关,但竞业限制协议中并未约定张成功的配偶也有竞业限制义务,法律也未规定可以同时限制家庭成员竞业限制。
不过,张成功本人长期从事医药行业。其配偶谢某从未在生物、医药行业工作过,完全不懂生物医药。而受让属于医药行业、公司名称涉及“生物技术”的W公司全部股权,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足以引起合理怀疑。因此,基于该事实,结合张成功与谢某系夫妻关系,医药公司与W公司经营范围明显重叠的事实,法院认定张成功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终审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顺利返还医药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373332元,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继续履行员工竞业限制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