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爱博华医院更名辞退管理人员后被判仍需支付广告费
医院更名并单方面辞退管理人员后,拒不支付广告制作费用2万余元。经一、二审,判决青岛莱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原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支付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广告牌制作费用20561元。
张某是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科室负责人,负责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的筹建工作。2017年11月,即墨市某广告装饰部为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设计制作广告牌和系统牌。2019年1月8日,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与张某结算,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欠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一广告牌制作费共计20561元,当时张某为即墨市益佳益广告装潢部出具了一份声明,其中称:“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为我单位制作了系统卡,于2017年11月4日验收使用并开具发票,金额20561元。制作费至今未付。情况属实。经办人:张某2019年1月8日“。
因广告制作费一直未收到,即墨市某广告装饰部将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诉至莱西市人民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与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因承包加工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应按约定及时清偿加工费20561元。拒不支付是错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履行职责,即墨市某广告装潢部向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应承担付款责任。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现变更为青岛莱来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本案应由青岛莱来西爱博华变更为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青岛莱来西爱博华
医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张某既未答辩,也未到庭,视为放弃辩护权和质证权。
综上,依法判决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即墨市益佳益广告装饰部加工费20561元。
青岛莱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莱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认为,即墨市某广告装饰部未提交合同等证据,无法提供装修材料证明,也无法证明上诉人使用广告牌。青岛莱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从未收到开具发票的信息,张某提供的证明也不被上诉人认可。张某系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单方面辞退的员工,青岛莱西鲁树肾病医院有限公司已被税务注销。本案与青岛莱西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无关。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各方争议问题为:上诉人应否缴纳加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判决作出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首先,被上诉人提交了由上诉人开具的青岛市增值税普通发票21份,金额共计20561元,服务名称为制作广告牌;其次,张某出具情况说明,陈述了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制作广告牌,拖欠20561元未付的事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称“我们公司有这个人是即墨医院的院长,莱西医院不清楚”。综合上述事实,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为上诉人承接广告牌处理的事实成立,且上诉人未提交其支付费用的证明,原审判决其向被上诉人支付处理费用并无不当。
上诉人以张某未到庭为由,主张未支付加工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青岛来来喜爱博华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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