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办法
指企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在资本主义社会实现高度发展。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私营公司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工业、商务、建设、交通等国有部门中实行经济独立核算的事业管理机构,以及部分城市按行业划分的专业管理机构,也称公司。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我们知道,每家公司都有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其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采取的行动将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
一份文件上,如果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定代表人由谁任免、如何任免?它是一个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大问题,任何公司的经营者都应该有所了解。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这句话的意思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从两个人中选出:一个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有没有董事会,有董事会时有董事长,没有董事会时应该有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必须有董事)。
因此,一个公司不可能同时拥有董事长和执行董事);第二个是公司的经理。
换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如何任免公司法定代表人,实质上就是如何任免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有例外,而且例外更重要,后面会提到:
1.第一种常见情形--公司章程规定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我们需要研究,谁来任免公司董事长?由于《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董事长的任免方式有不同的规定,所以问题稍微复杂一些。
股份公司的规定比较简单: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股份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
相应地,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相比较而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法就没那么简单了: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生产方式由章程规定”,让不少企业有了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
对于懒得去想这些事情的公司,公司章程一般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的董事会选举产生,这是常见的方式。
不过,也有一些公司愿意琢磨。其章程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任命;甚至可以规定由公司董事长在全体董事中抽签决定,抽签程序由股东大会主持……这些规定在我们看来都是有效的。
因此,此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非常复杂,没有标准答案,全靠章程的规定。
2.第二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只有有限公司才可以有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股份公司必须有董事会,而不是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公众公司
司,可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报酬的事项。
根据这两项规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只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然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关于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的问题,我们今天介绍了两种常见情况,一种常见情况和一种例外情况,我们留待明天讨论。
我们还介绍了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问题。
今天我们继续介绍管理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而且之前我们也提到,除了这三种常见的情况,还有一种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本文还将介绍例外情况。
3.常见情况之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一人,经理的任免由董事会决定。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经理原则上由董事会任免。
但不要忽视这样一个事实,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一些有限公司没有董事会,只有一名执行董事。
那么此时的公司经理该如何产生呢?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少或者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也可以兼任经理”,这是另一个神秘的规则。
在执行董事是经理的情况下,问题很简单。如何任免执行董事,经理将
如何任免?
关于执行董事的任免,我们在之前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一)》中已经介绍过,这里就不多说了。
在执行主任不兼任管理人员的情况下,管理人员如何产生?《公司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这也给了企业想象和创造的空间。
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经理由股东会选举、出资最多的股东委派、执行董事委派等。
我们也认为这些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是可取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公司章程。
4.例外情况--法定代表人姓名明确写入公司章程
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但在章程实施时,并不是所有公司都会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担任”,可能会更明确地写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经理)XXX担任”。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例外。当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明确写入公司章程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就会有所不同。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当一个人的名字被明确写进公司章程时,公司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必须修改公司章程。
根据上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主席的任免和执行上述
董事或经理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程序,必须以2/3的表决权通过,而不是一般情况下的1/2的表决权通过。
当大股东亲自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将其姓名写入公司章程,将导致法定代表人任免程序更加复杂,有助于公司控制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