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可为扩大规模和实际业务需要而写。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登记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依证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经营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设立时弄虚作假的;
(三)同一行政区域内有经营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设立的;
(四)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