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银行账户的开户名称为企业名称
一、开立对公银行账户所需资料:
开立对公银行账户,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公章。法定代表人未到银行开户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代理人到银行开户。
二、对公银行账户按用途可分为四类:
1.基本帐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开立的用于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银行结算账户。一个企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支取只能通过基本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贷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这个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存款,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对其资金进行专门管理和使用,用于特定用途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类专项资金的收付,允许取现的专用存款账户必须经过批准。
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预算外资金、粮棉油收购资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金融机构存放的同业资金、收入汇划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设在本单位的党、共青团、工会组织经费以及按规定需要专门管理使用的其他资金,均可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4.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为临时需要,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和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产生的资金收付。从临时存款账户提取现金,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现金管理。临时存款账户开立范围:临时机构设立、临时异地经营活动、登记验资。
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但可以开立多个一般账户。如果可以另开账户支取,资金方有一定特殊用途,那么就可以在银行申请专用账户,提款。
扩展信息:
1.银行结算账户变更
存款人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开户信息(邮编、电话等)发生变化。
存款人变更姓名但不变更开户银行和账号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开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相关证明。
银行接到存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2.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一)被合并、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关闭的;
(二)注销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开户银行因搬迁需要变更的;
(四)银行结算账户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存款人有(一)、(二)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到存款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账户
参考百度百科-对公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