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中可以使用“贸易、贸易”,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名称。
根据《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组织形式可以使用“厂”“店”“库”“部”“线”“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用语。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二)违背社会序良俗,不尊重民族、宗教习俗的;
(三)这可能引起公众的欺骗或者误解;
(四)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
(五)政党、政党、政府和军事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的名称及其简称,部队人数;
(六)“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用语;
(7)汉语拼音、字母、外文文字、标点符号;
(八)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语言文字;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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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范围涉及的预登记许可被撤销的,可以不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名称表明该业务仍在进行中,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强行或者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字号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事户名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申请名称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涉及预登记的,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义向有关部门提交预审核准手续。
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审批。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一并申请。
登记机关应当事先核准名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受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后,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者拒绝申请的决定。核准登记的,发放《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制发《个体工商户名称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当场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提前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保留期限为6个月。保留期满,申请人未通过个体工商户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预核准名称自动失效。申请人可以在保留期限届满日前一个月内向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登记机关批准,保留期限可以延长六个月。
事先核准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转让或者用于商业活动。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拟变更名称,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名称包括应当经行政许可经营的物品。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期满不能再进行的
商业活动。自该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构申请名称变更登记。第十七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同一个体工商户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予以核准。
第十八条凡在同一登记机构辖区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的,不予核准登记:
(一)与登记或者预核准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的;
(二)一年内与其他企业变更的原名称相同;
(三)与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1年的个体业主同名
(四)与注册不满一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名称牌可以适当简化,但不得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
第二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范围涉及的预登记许可被撤销的,可以不再从事某项业务,但名称表明该业务仍在进行中,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的;
(二)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市场主体名称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登记机关强行或者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进行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申请姓氏登记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解决个体工商户名称争议的程序,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与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有关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