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区内不得有两家同名公司,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
(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
(四)名称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扩展信息: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九条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民族”“国际”等字样的,应当为行业限定词。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外国(地区)投资企业名称的,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参考百度百科-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