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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美团外卖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09-29 12:12:59

江苏省律师协会

编者按

日前,江苏省协会劳动保障业务委员会发布十大劳动争议案件,为深入解决劳动用工领域诸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依法妥善处理劳动者维权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办案指导。小编将于近期一一呈现,以飨读者。

孟某某(外卖骑手)与苏州某某

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江苏省尚威办杨亚亚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1日,苏州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聘请孟某某为专职配送员,配送地点为苏州某某吴江步行街站。孟某某每天通过美团骑手APP打卡上班。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和个人银行账户转账的形式发放。2018年10月4日,孟某某在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为孟某某缴纳工伤保险,且事故发生后,某网络科技公司未为孟某某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孟某某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孟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某网络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中,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交了以孟某某名义注册的“昆山市玉山镇4220号好活商务服务工作室”营业执照,以及某网络科技公司与好活(昆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好活平台服务协议》,以证明孟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

孟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代理人的建议

孟某某为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受某网络科技公司指派、管理、监督,遵守某网络科技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孟某某、孟某、孟某支付相应报酬

某网络科技公司与某网络科技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因如下:

某网络科技公司与上海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配送站点合作协议,承接吴江步行街站点的外卖配送服务,某网络科技公司获得美团外卖品牌使用权。孟某某手机安装的“美团骑手”应用程序载明其工作站点为“苏州某某[吴江]步行街站”,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承包的站点名称一致,从而证明孟某某从事的是吴江区步行街。外卖配送工作属于某网络科技公司主营业务;

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管理员工,孟某某必须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在规定时间、规定区域签到,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孟某某进行统一奖惩管理,孟某某由某网络科技公司统一管理;

孟某某的工资由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刁江龙的银行账户支付。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刁江龙和某网络科技公司均为昆山运通物流有限公司股东,其中某网络科技公司占股99股。刁江龙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有关系;

某网络科技公司为孟某某投保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特别约定》载明:“员工在接受美团外卖指定的订单配送服务过程中发生以下意外……”,也足以证明孟某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员工,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公司分配的送货工作;

昆山市玉山镇4220号好活商户服务工作室,被某网络科技公司违背员工真实意思为其员工统一注册,并签订一系列注册协议、分包协议,规避用工风险,偷逃税款。包括孟某某在内,某网络科技公司的外卖员已全部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事实上,孟某某等从业人员从未见过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印章、签字。孟某某一直专职

外卖配送做业务员,并接受某网络科技公司统一管理。

庭审结果:

经确认,孟某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3月1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仲裁:苏州市吴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江老仁仲案字(2019)第920号仲裁裁决;一审: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9民初1298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分析的社会影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一切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偿劳动;③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体、组织、经济上的隶属关系,是认定劳动关系最重要的判断要素。个人从属性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将个人生活交由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奖惩等);组织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组织起来,承担劳动风险;经济从属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劳动换取报酬的交换关系。

本案中,从个人属性来看,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美团骑手”应用程序对员工进行管理,孟某某必须通过该应用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区域签到,某网络科技公司对孟某某进行统一奖惩管理。从组织属性看,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主要业务及承包站点名称和孟某某从事的外卖配送工作及场所

至,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已购买雇主责任险,证明孟某某系某网络科技公司组织,由该公司承担劳动风险。从经济属性来看,孟某的工资由某网络科技公司通过刁江龙的银行卡账户支付。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刁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有关联关系。

因此,孟某某与某网络科技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

随着外卖行业的兴起,一方面提供了更多就业岗位,缓解了就业压力;另一方面,也存在大量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不规范用工现象,外卖人员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个案子不仅仅是个案。本案为认定新业态下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提供了参考。综合考虑多种相关因素,结合外卖送餐员工作特点,适用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指导意义

该案例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新颖性,被引为“深化长三角一体化与和谐劳动关系联合研讨会”典型案例。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劳动者名义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为规避用工风险签订了一系列协议,且所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均由用人单位保管和控制,这在外卖行业具有典型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动者,举证相当困难。本案的判决为类似情形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参考。

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外卖行业蓬勃发展,但该行业“主角”外卖小哥们的合法劳动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障,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准确判断和认定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争议。本案判决为其他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思路。

外卖员属于新型就业群体,就业方式特殊,司法意见不一。本案承办法官根据双方证据材料及客观事实,确认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中的判断。

结束

供稿:江苏省上卫办杨亚亚

于雪雅审稿:张旭审稿:朱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