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欺骗、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是:(一)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特殊情况下,经省级以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可以另有一个下属名称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为自然人的外商投资公司不得使用下属名称。下属名称不能用于开展经营活动和招揽业务。(二)公司名称的构成要件为:公司所在行政区域名称、字号或者商号、行号、反映行业或者业务特点的文字、公司的组织形式。字体大小应包含两个以上字符。(三)除按规定设立的劳务公司外,公司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外资公司可以使用自然人的名称作为商号。(四)经国务院或者其授权机关批准的全国性公司、大型进出口或者企业集团等,经批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国际”“国家”“民族”等字样。其他公司,除历史悠久的知名品牌(如王府井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外,必须在名称前加上公司所在省市县的行政区划。如果公司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地名作为字号,如“北京”“天山”等;但不得使用“北京市”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为公司字号。(5)公司名称应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和数字。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公司使用外国名称的,其外国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并依法登记。(六)公司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
容错或者文字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军队编号。公司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登记的同行业公司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七)公司名称中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发展”等字样表示其行业或者业务特点。使用“工业”字样的公司,应当有三个以上生产、科技型企业。(8)使用“总公司”名称的,公司必须有三个以上称为“公司”或“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公司的名称。(九)公司名称可以有外国名称的简称或者缩写,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